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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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2010

2010-08-03 发布 2011-02-01 实施 1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结构设计与制作;5.动力与传动装置;6.安全装置与防护设施;7.电气;8.基础、附墙架、缆风绳与地锚;9.安装、拆除与验收;10.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11.使用管理。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规定物料提升机额定起重量不宜超过160kN,安装高度不宜超过30m,安装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增加限制条件;2.增加对曳引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钢丝绳在曳引轮上的包角及曳引力自动平衡装置的规定;3.增加对起重量限制器和防坠安全器的规定;4.对防护围栏、停层平台及平台门的强度、安装高度和安装位置提出具体的规定;5.附录中增加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表。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 总 则

1.0.1 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及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保证物料 提升机安装、拆除、施工作业及人身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使用的以卷扬机或曳引机为动力、吊笼沿导轨垂直运行的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及使用。不适用于电梯、矿井提升机及升降平台。

1.0.3 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及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自升平台 self-lifting platform

用于导轨架标准节的安装、拆除,通过辅助设施可沿导轨架垂直升降的作业平台。 2.0.2 安全停层装置 safety anchoring device

吊笼停层时能可靠地承担吊笼自重及全部工作荷载的刚性机构。 2.0.3 附墙架auxiliary support frame

按一定间距连接导轨架与建筑结构的刚性构件。 2.0.4 附墙架间距auxiliary support space

相邻两道附墙架间的垂直距离。 2.0.5 自由端高度free height

最末一道附墙架与导轨架顶端间的垂直距离。 2.0.6 缆风绳cable wind rope

用于连接地锚固定导轨架的钢丝绳。 2.0.7 地锚anchor block

用于固定缆风绳的地面锚固装置。

3 基 本 规 定

3.0.1 物料提升机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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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温度为-20℃~+40℃; 2 导轨架顶部风速不大于20m/s; 3 电源电压值与额定电压值偏差为±5%,供电总功率不小于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 3.0.2 物料提升机的可靠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GB/T10054的规定。 3.0.3 用于物料提升机的材料、钢丝绳及配套零部件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应经型式检验合格。

3.0.4 传动系统应设常闭式制动器,其额定制动力矩不应低于作业时额定力矩的1.5倍。不得采用带式制动器。

3.0.5 具有自升(降)功能的物料提升机应安装自升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兼做天梁的自升平台在物料提升机正常工作状态时,应与导轨架刚性连接; 2 自升平台的导向滚轮应有足够的刚度,并应有防止脱轨的防护装置; 3 自升平台的传动系统应具有自锁功能,并应有刚性的停靠装置;

4 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上栏杆高度宜为1.0m~1.2m,下栏杆高度宜为0.5m~0.6m,在栏杆任一点作用1kN的水平力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且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冷轧钢板; 5 自升平台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3.0.6 当物料提升机采用对重时,对重应设置滑动导靴或滚轮导向装置,并应设有防脱轨保护装置。对重应标明质量并涂成警告色。吊笼不应作对重使用。 3.0.7 在各停层平台处,应设置显示楼层的标志。

3.0.8 物料提升机的制造商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格。 3.0.9 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对物料提升机附墙架间距、自由端高度及缆风绳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

3.0.10 物料提升机额定起重量不宜超过160kN;安装高度不宜超过30m。当安装高度超过30m时,物料提升机除应具有起重量限制、防坠保护、停层及限位功能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笼应有自动停层功能,停层后吊笼底板与停层平台的垂直高度偏差不应超过30mm;

2 防坠安全器应为渐进式; 3 应具有自升降安拆功能; 4 应具有语音及影像信号。

3.0.11 物料提升机的标志应齐全,其附属设备、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均应与制造商的装箱单相符。

3.0.12 物料提升机应设置标牌,且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商名称和产品制造日期。

4 结构设计与制作

4.1 结 构 设 计

4.1.1 物料提升机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制作、运输、安装、使 用等各种条件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的规定。 4.1.2 结构设计时应考虑下列荷载: 1 常规荷载:包括由重力产生的荷载,由驱动机构、制动 器的作用使物料提升机加(减)速运动产生的荷载及结构位移或变形引起的荷载;

2 偶然荷载:包括由工作状态的风、雪、冰、温度变化及运行偏斜引起的荷载; 3 特殊荷载:包括由物料提升机防坠安全器试验引起的冲击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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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荷载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的规定。

4.1.4 物料提升机的整机工作级别应为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规定的A4~A5。

4.1.5 物料提升机承重构件的截面尺寸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2 角钢截面不应小于50mm×5mm; 3 钢板厚度不应小于6mm。

4.1.6 物料提升机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提升机导轨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井架结构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2 附墙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4.1.7 井架式物料提升机的架体,在各停层通道相连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4.1.8 吊笼结构除应满足强度设计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笼内净高度不应小于2m,吊笼门及两侧立面应全高度封闭;底部挡脚板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

2 吊笼门及两侧立面宜采用网板结构,孔径应小于25mm。吊笼门的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m;其任意500mm2的面积上作用300N的力,在边框任意一点作用1kN的力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3 吊笼顶部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冷轧钢板,并应设置钢骨架;在任意0.01m2面积上作用1.5kN的力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4 吊笼底板应有防滑、排水功能;其强度在承受125%额定荷载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底板宜采用厚度不小于 50mm的木板或不小于1.5mm的钢板; 5 吊笼应采用滚动导靴;

6 吊笼的结构强度应满足坠落试验要求。

4.1.9 当标准节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直径不应小于M12,强度等级不宜低于8.8 级。 4.1.10 物料提升机自由端高度不宜大于6m;附墙架间距不宜大于6m。 4.1.11 物料提升机的导轨架不宜兼作导轨。 4.2 制 作

4.2.1 制作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编制加工工艺,并应按工艺进行制作和检验。

4.2.2 承重构件应选用Q235A,主要承重构件应选用Q235B,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规定。

4.2.3 焊条、焊丝及焊剂的选用应与主体材料相适应。

4.2.4 焊缝应饱满、平整,不应有气孔、夹渣、咬边及未焊透等缺陷。 4.2.5 当物料提升机导轨架的底节采用钢管制作时,宜采用无缝钢管。

4.2.6 物料提升机的制作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保证导轨架标准节的互换性。

5 动力与传动装置

5.1 卷 扬 机

5.1.1 卷扬机的设计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卷扬机》GB/T1955的规定。 5.1.2 卷扬机的牵引力应满足物料提升机设计要求。 5.1.3 卷筒节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30。

5.1.4 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两倍。

5.1.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5.1.6 卷扬机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卷筒的保护装置。该装置与卷筒外缘的间隙不应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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