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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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4〕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30日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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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全省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3〕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 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下同)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集中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关注临床效果和基层需求,实行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基本药物采购周期暂定为2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编办、省发改 2 / 4

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

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医改办的要求制定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并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四)组织对基本药物采购情况的考核评估,并决定奖惩。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评估,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二)牵头组织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三)协调和指导采购机构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 (四)参与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

(五)会同采购机构制定全省基本药物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制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参与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 3 / 4

的工作机制;

(七)决定现有采购方式下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的替代剂型和规格;

(八)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九)建立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基本药物集中招标方案和标准的审议,提供决策咨询,参与评标、议标(谈判)和对招标过程中企业的申(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第九条 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是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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