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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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近期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38条 近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规划到2010年全省常住总人口规模控制在5200万,其中城市人口为3220万人,城市化水平为60~62%。

2005年浙江省GDP总量为13438亿元人民币,人均达3400美元。规划到2010年浙江省GDP总量达到2.0万亿元人民币以上。三次产业结构为4.8:50.2:45。人均GDP达到6000美元以上。

第39条 农用地结构优化

规划农用地规模从2005年的871.15万公顷调整为2010年的867.04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82.65%相应地调整为82.26%。

(一)耕地

2006-2010年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7.37万公顷(111万亩),其中建设占用不超过5.33万公顷(80万亩),灾毁及农业结构调整面积2.04万公顷(31万亩);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5.33万公顷(80万亩)。2010年耕地面积调整为192.73万公顷(2891万亩)。 (二)园地

2006-2010年因农业结构调整和建设占用,园地面积减少8.50万公顷,同期因建设优质园地等工程增加园地面积0.31万公顷,至2010年园地面积调整为57.35万公顷。

(三)林地

2006-2010年因建设占用低丘缓坡土地减少林地面积0.57万公顷,同期通过建设沿海基干林带、河湖滨海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林网、村屯绿化,扩大有林地增加林地面积2.00万公顷,至2010年林地面积调整为563.48万公顷。

(四)牧草地

2010年面积调整为300公顷。

(五)其他农用地

2006-201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减少0.50万公顷,期间其他农用地面积增加

5.22万公顷,至2010年面积调整为53.46万公顷。

第40条 建设用地结构优化

规划至2010年全省建设总用地控制在102.34万公顷以内,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71%。

(一)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优化

规划至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74.20万公顷。其中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9.00万公顷,农村建设用地规模2010年不超过35.20万公顷。 (二)交通水利用地结构优化

按照全省交通发展布局和建设进度,在严格控制新增规模和集约利用土地情况下,至2010年全省交通用地面积将达到10.14万公顷。

按照全省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时序,至2010年全省水利设施用地面积调整为14.93万公顷。 (三)其他建设用地结构优化 盐田面积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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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0年因墓地复垦等,减少特殊用地面积0.06万公顷,同期因增加风景旅游用地增加特殊用地面积0.33万公顷,到2010年特殊用地面积调整为2.04万公顷。

第41条 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2006-2010年通过开发利用,减少未利用地4.88万公顷,同期因灾毁等增加

未利用地0.73万公顷,规划至2010年未利用地调整为84.59万公顷。

第42条 近期土地利用规划指标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耕地面积基本保持稳定,质量有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高。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2.73万公顷(2891万亩)。 (二)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增量。

到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74.20万公顷(1113万亩),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超过5.33万亩(80万亩)。 (三)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城乡居民点用地规模过快扩张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基础设施及其它重点建设的必要用地得到保障,建设用地利用效益显著提高,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规划期间,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9.00万公顷左右,人均面积控制在121平方米以内(按3220万常住城镇人口计)。

(四)适度开发宜耕土地后备资源。

土地整理复垦全面推进,到2010年补充耕地5.33万公顷(80万亩)。 (五)提高土地效益水平。

至2010年,浙江省的各类建设用地平均产出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全省存量土地供地占总供地量的比例提高到15%,二、三产业万元GDP用地量从2005年的70.56平方米降低到2010年的46平方米以下。

第43条 近期重点项目

(一)交通基础设施

1、近期重大铁路建设项目主要有甬台温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用地2404公顷(3.61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450公顷(2.18万亩)。 2、近期公路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有申嘉湖杭高速公路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安排用地6308公顷(9.46万亩),其中占用耕地3547公顷(5.32万亩)。新建高速公路安排用地2054公顷(3.08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301公顷(1.95万亩)。国省道重点干线公路建设用地3138公顷(4.71万亩),其中占用耕地2028公顷(3.04万亩)。 3、近期规划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重点建设项目用地2800公顷(4.2万亩),其中占用耕地500公顷(0.75万亩)。 4、近期安排航空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有杭州萧山机场扩建工程等,规划近期民航重点建设项目新增用地1000公顷(1.50万亩),占用耕地700公顷(1.05万亩)。 (二)水利设施

近期规划浙江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新增建设占用土地1.70万公顷(25.5万亩),其中占用耕地8700公顷(13.05万亩)。 (三)电力能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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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源建设项目。近期规划建设的电源建设重点项目有台州电厂五期等。 2、电网建设项目。近期电网规划建设的500kV电网建设项目有杭州杭北变等。近期规划重点电力建设项目新增用地1800公顷(2.7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200公顷(1.80万亩)。

第44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主要用于保障各地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和城镇村及工矿建设。各市要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规模总量的前提下,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各行业用地计划,形成合理的用地结构,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省近期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数量控制在1.07万公顷(16万亩)。

(二)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各市要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再重点保障以下建设:对地方经济有支撑作用的重大工业项目、重大引资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环境污染少、实现进口替代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工业项目及农业龙头加工项目用地;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用地;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用地;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和重要急需项目用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下山脱贫和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根据全省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合理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完成补充耕地计划。全省近期年度补充耕地数量不低于1.07万公顷(16万亩)。

第九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45条 严格实施耕地保护制度

(一)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

(二)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逐步落实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完善省内委托造地、易地补充耕地制度,实施“农用地转用”耕地表土再利用制度。

(三)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完善基本农田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动态监测与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标准农田保护制度,建立标准农田占补制度、质量建设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五)建立耕地有偿保护机制和激励机制,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加大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46条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强化指标控制和分区管制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规划主导利用方向及用途划定不同土地空间调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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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指标控制与分区管制相结合,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实施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度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二)严格实施不同分区的管制规则

不断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同分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三)探索和创新“双用途”管制

研究完善探索和创新建设用地区中的“双用途”管制,加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控制。

第47条 严格实施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制度

(一)改进土地供给体系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各行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体系,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分阶段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动态更新。强化土地收购储备调控作用,建立土地收储资金保障机制,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二)完善市场配置机制

逐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机制;规范土地交易许可管制。

(三)建立监测评价考核制度

加强土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土地出让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机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考核办法和激励政策。 (四)健全共同责任机制

强化部门协调,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长效机制,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48条 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保障机制

(一)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法治化

制定《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巩固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制基础,不断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 (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强化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完善用地计划分类编制和管理,落实差别化的计划管理政策,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

加强土地规划用途转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涉及土地规划用途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取得土地规划用途转用许可。 (三)严格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政策规定。凡涉及规划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必须对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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