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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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调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1]131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1.04.29 【实施日期】2001.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 国土资发131号)

为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体系,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经研究,拟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与分工

本次只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即有关市、县等别,以下简称等别),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国家和各省(区、市)分级进行调整工作。部负责对全国由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以下简称重点城市)的等别进行调整,并在各省(区、 1 / 3

市)上报调整方案的基础上,对全国各市、县等别进行汇总和平衡,确定调整后的全国

市、县等别体系。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重点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等别进行调整,在与重点城市等别做好衔接平衡后,提出本行政区内市、县的等别调整方案。 二、调整要求

等别调整是一项时间紧、难度大的工作,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精心安排,组织专职人员,确保工作经费,领会技术要求,争取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区、市)在调整本行政区内的市、县等别时,要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别调整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参照重点城市的等别(见附件2),在现行市、县等别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拟定本行政区各市、县的等别方案。

城市等别中市、县名称及其范围依据国家行政区划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辖市在分等中单列。 三、调整方案上报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月15日前将各市、县等别调整的技术报告、测算基础数据表(见附件3)及调整后的等别方案(见附件4,包括重点城市)报部。 各省(区、市)如无调整意见,部将按各省(区、市)的各市、县现行等别进行汇总和平衡。

如对附件2中的本行政区内的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等别有不同意见,可将调整意见随调整方案表(见附件4)一并上报。

部在统一汇总平衡时,将依据综合因素对重点城市及其它市、县等别进行上下调整,最终确定全国各市、县等别。

在新的征收等别方案正式批准实施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仍按《关于 2 / 3

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

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技术要求

一、调整方法

1.各省(区、市)在进行城市等别调整时,应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中有关城市分等的方法,参照本行政区内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等别和本技术要求中的有关原则进行。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指与主城区仅以农用地、未利用地相邻的市辖区和与主城区不接壤的市辖区)等别标准见附件2。

2.与主城区仅以农用地、未利用地相邻或者与主城区不接壤的城市辖区,可参照主城区等别及其周围市、县等别进行适当调整,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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