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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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16.2.1第(1)、(7)项的;2、工程延期超过30天的,未能完成施工的;3、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承包人已经不可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完成合同义务的;4、工程验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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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并无法在30天内修复至合格的。

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发包人无偿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专用条款明确的不可抗力条件,以及非双方原因造成的事件。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及承包人名义投保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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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争议解决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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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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