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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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款,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行业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系统乃至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对所在企业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三、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纪检干部”、“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对所有破格申报的人员,都要认真听取所在单位和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作为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对取得其它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如本人要求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应先转评成政工师,满一年后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在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时,其原有其它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资历可连续计算。

第六条 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的设立,按《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和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