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b1b3040e52ea551810a687a8

(2)汛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

(3)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救灾工作。在防汛救灾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洪排涝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洪救灾工作。 6.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4.3 演习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7 后期处置 7.1 灾后救助

7.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l.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3 当地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7.6 调查与总结

防汛部门应针对抗洪救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调查、分析、总结、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洪救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洪救灾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洪救灾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洪救灾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7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秀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洪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指挥部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洪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秀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