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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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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A14203000-2003-001 文件编号:苏建工(2003)30号 产生日期:2003-2-9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三年二月九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

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核定的工程类别和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工程类别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十四个工程类别(附件1)。

工程监理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从事主项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相应类别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主项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相应工程类别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3、在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5人,且专业配套;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5、具有与开展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6、近三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主项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相应工程类别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3、在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5、具有与开展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6、近三年内监理过2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1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工程监理企业增项资质标准:

(一)主项资质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规定;

(二)增项资质的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到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增项资质标准(附件2)要求。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申请丙级、乙级资质或资质年检时,可有一定比例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视同为资质标准要求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其比例不超过20%。

第七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丙级资质标准前五项的要求。

第八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工程类别资质,申请多个工程类别资质的,应当选择一个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本省工商登记注册的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监理企业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告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资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及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验手续。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资质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附件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质申请表和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乙、丙级资质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