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操作办法(草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操作办法(草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b1d49758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e5

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可以在建设单位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后,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

3、不参加现场综合验收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况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可以不参加现场综合验收:

(1)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已经提供提前现场查看服务并初步通过的;

(2)专业验收管理部门仅需对预审资料审核的; (3)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认为无需现场验收的其它情况。 (四)整改与复验

对于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未通过”的验收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整改后,在联审平台提交复验申请。整改复验流程及具体时限参照现场综合验收流程及具体时限,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整改与复验结论分为“通过”、“附条件通过”和“不予通过”三种情形。对于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专业验收部门给予“通过”的验收结论。对于整改后复验中发现其他不符合专业验收事项情形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可以在建设单位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后,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整改复验中发现仍存在未按照竣工图进行施工、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出具“不予通过”结论,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

(五)竣工验收备案

调整归并民防、绿化等验收管理部门单独设置的专项竣

5

工验收备案程序(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除外)。专业验收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全部通过后,综合验收管理部门根据通过的验收意见(含附条件通过)及质量监督报告,在3个自然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五、档案验收

区城建档案部门应进行容缺受理,采取承诺限时完成的方式。其中,城建档案部门归档资料验收纳入综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保存的竣工档案验收经建设单位承诺后,应在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发放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六、简化小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9〕118号)文件要求,对实施范围内的小型建筑工程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

(一)取消消防部门对小型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交警、交通、绿化、市容等专业管理部门对小型建筑工程不再实施专业验收和出具专业验收意见,调整为事后监管,不再设置现场提前查看服务。

(二)整合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验收、建设管理部门的四方验收现场监督以及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土地竣工验收,实施一次性六方验收。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规划、土地等事项进行竣工验收。

6

(三)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自然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的,审批管理系统当即出具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附规划土地验收意见),取消建设管理部门的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设单位可凭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竣工验收信息同步发送交警、交通、绿化市容部门等专业管理部门,由专业管理部门开展事后监管。

七、分期综合竣工验收

(一)为尽早发挥项目部分使用功能的社会效益,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类、基础设施类、重大功能性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实施申请分期综合竣工验收。分期综合竣工验收适用于新建非居住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可以确保安全、独立发挥交通功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区域。

(二)可分期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以下实施范围具体操作执行:

申请分期综合验收的房屋建筑项目可按照规划许可证中批复的单位(单体)工程进行分期验收。项目在一个规划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单位(单体)工程,原则上至多可分2次申请分期验收,情况特殊且验收专业管理部门同意的,可视项目情况确定分期验收规模和次数。申请分期综合竣工验收范围内的单位(单体)工程应当具备申请范围内法定验收条件和专业验收部门的分期验收要求。申请分期综合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项目,申请时由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征求项目所

7

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应管理部门意见,由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应管理部门结合项目分期验收后的使用功能、安全管理等方面因素统筹考虑,提出反馈意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相关管理部门协商研究,确认是否同意进行分期综合竣工验收。

申请分期综合验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按能够独立发挥交通功能的区域,原则上经过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确定分期验收的规模和次数。申请分期综合竣工验收范围内的区域工程应当具备申请范围内法定验收条件。

(三)申请分期综合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每次综合竣工验收时限为15个自然日,具体流程与综合竣工验收一致。

项目整体综合竣工验收的管理部门,均需要参加首次分期综合竣工验收。在首次分期综合竣工验收时出具“通过”意见的专业管理部门,可在后续综合竣工验收时不再参与,后续综合竣工验收意见通过联审平台同步发送至该专业管理部门,由专业管理部门开展事后监管。在首次分期综合竣工验收时专业管理部门出具“附条件通过”意见的,专业管理部门可在后续分期验收时将附条件通过的管理要求一并进行验收。在首次分期综合竣工验收时专业管理部门出具“不通过”意见,且在意见中明确该项目不具备分期综合竣工验收条件,不再受理该项目的分期综合竣工验收申请。

(四)对分期综合验收的项目,综合验收管理部门根据通过的验收意见(含附条件通过)及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