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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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教发[2009]1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3.12 【实施日期】2009.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甘教发〔2009〕14号)

各市、州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现就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请各市、州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各市、州教育局在换发办学许可证之前,要按照审批权限,重点围绕规范学校名称、校产、财务、规范办学、广告发布、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检查。进一步督 1 / 4

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办学场所不适宜办学的;

(二)群众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或经审批机关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三、各市、州教育局要认真组织核查,并对年检合格的学校填写到附件《甘肃省民办学校备案情况表》(同时上报Excel电子表格)中,于2009年6月1日前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联系人:台衍博、联系电话:0931-8827947),届时各市、州教育局按照实际换发学校数量向我厅发展规划处领取办学许可证。

四、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启用,原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换发新证的民办学校必须交回旧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副本。剩余旧证、废证及换发旧证在换发修订后的新证三个月内,认真清理后交回,以便统一处理。

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一)名称:审批机关审批规定的学校名称。

(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门牌号码)。 (三)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四)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2 / 4

(五)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六)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七)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八)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九)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十)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十一)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十二)编号:15位数(由各市、州教育局统一编制许可证号)。

第一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为教育部,“1”为甘肃省;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市地级,2-7位数县级;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非学历培训学校,“8”其他;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例如:162010230000290编号。按照数字排序第一位数1为甘肃省;第2-7位数620102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第8位数3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第9-14位数000029为学校排序;第15位数0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甘肃省民办学校备案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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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甘肃省民办学校备案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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