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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5)703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施工、监理企业:

随着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样板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广大施工、监理企业共同努力,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全市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创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为进一步全面提高创建工作水平,充分体现建设工程现场实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管理,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性和联动性,根据省建设厅(浙建建[2005]4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凡新开工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从2006年度开始,市样板工地作为申报“西湖杯”优质工程所要求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已开工建设且将于2005年10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按照新办法的要求,企业应立即补报市样板工地创建计划送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我委,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工程的跟踪管理,负责对所属工程的检查,除尚未结顶的工程,在工程主体结顶后(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由我委组织工作组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考核外,其它已结顶工程仍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并按照新办法要求,进行申报、评审。

三、2005年度的市样板工地的申报时间范围为2004年7月31日后结顶且2005年9月30 日前竣工的工程,评审工作在今年10月底完成,企业要及时将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包括竣工验收记录表)上报各工程监督机构,由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后,10月15日前统一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各部门意见、工作组抽查情况及日常工程的管理情况组织进行评审工作。

新办法的实施对我市建设工程的创建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广大施工、监理企业和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机构,要积极认真的做好各项创建工作,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严格按照要求,加大“三位一体”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为我市创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附:1、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

2、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创建计划表

3、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考评表;

4、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

联系人:夏坤、黄仁大 联系电话:87020195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附:1、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洁,促进全市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样板工地)是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奖。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体现我市建筑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市标化样板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

建立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标化样板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建委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管理原则,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和联动,将市标化样板工地作为市“西湖杯”优质建设工程(含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加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县(市)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县(市)建安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上(含500万)。

5、隧道、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县(市)建安工程造价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

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60%。

6、住宅小区、厂区项目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上(含3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市标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市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在本市范围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3、住宅小区、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等存在两家以上(含二家)承建单位的,可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的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八条 参加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已列入各区、县(市)、开发区或市质安监总站创市标化样板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各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先进水平。

3、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4、施工现场积极贯彻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布置开展的各项工作。 5、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工程竣工后已达到所属监督和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要求。

7、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内竣工工程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市标化样板工地参评资格: (1)发生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工程倒塌或报废、地下管线损坏、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火灾等有责事故及居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