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b21dfb848762caaedd33d49d

道路等级(米) L≤15 15≤L<40 40<L<60 L≥60 退距(米) 低层建筑(含围墙) 3 5 7 10 多、中高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 3 5 8 10 高层建筑的主体 5 8 10 15 注:当与城市公路、高速路要求后退红线的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5.4 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下图视距三角形切除退让,其中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5.5 临步行街、风貌街规划要求修建骑楼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5.6 大型商场、酒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应留够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且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5.7 在退道路红线≤3.0米内,不得设置建筑物的地层阳台、化粪池及埋深≤3.0米的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5.8 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宽度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宽度相同。

5.9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不准建设的范围宽度按国家和广西有关规定控制。

11

(二)国道、省道,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

(三)县道,红线以外两侧各10米。

(四)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绿化造林;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5.10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杆塔中心至保护区范围边缘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以下规定:

1、线路通过目前尚无房屋的规划区时、

35千伏 18米

110千伏 20米 220千伏 27米

2、线路通过已受建筑限制的规划区时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电力电缆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得小于0.75米。

5.11 在电台、电视台的微波通道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如其保护范围需扩大,应保证周边原有建筑的安全。

12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6.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6.2 二类建设控制区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列式控制: a、A≤L(W+S) b、在实际应用中,为了简化作图和计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而来的算式和图七的作图方法控制建筑高度,即:

A/≤1.5L(W+S) 式中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在地面上投影的

总面积。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面

L-建筑物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13

(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其主要立面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6.3 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应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 决定;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设计的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

6.4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讯、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等附近有净空限制和城市景观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区,新建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净空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要求。

6.5 高层建筑顶部的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要按城市空中通道规划要求实行严格限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