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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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

7.1 凡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本章的规定实行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配套建设。旧城(区)改造的公建配套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7.2 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划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3至5万人,用地规模为75至125公顷;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0.7至1.5万人;用地规模为17.5至37.5公顷;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0.1至0.3万人,用地规模为2.5至7.5公顷。

7.3 居住区配套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娱乐、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其他等八类设施。

7.4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套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及建设的住宅建筑面积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7.5 各级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指标应按《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及设置规定表》(表五)的规定配套相应的公建项目。

7.6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或用地规模达到居住区级的,应配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的设置项目;达到小区级的,应配建小区 、组团两级的设置项目;达到组团级的,应配建组团级的设置项目;未达到组团级的,设置项目可酌减或合并设置。

7.7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或用地规模未达到组团级或介于三级之间以及超过居住区级的,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未达到相应级别居住区的,除配建低一级应设置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按比例增加有关指标。

(二)超过居住区级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按规划要求配套更高级的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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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为节约用地,使用性质相容的配套公建宜采用综合楼或组合楼的形式。

7.9 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应按表四《停车位控制表》的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居住区应集中设置停车场以方便管理。

7.10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居住区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化体育等配套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二)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的商业服务配套设施可按《公共设施分级配建及设置规定表》(表五)规定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三)商业服务设施的设置项目除有具体规定的项目外,其它项目根据具体需求而设置。

(四)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可设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

(五)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按控制指标比例划分后与住宅用地分开布局,公共设施的布局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住宅用地与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混杂。在满足居住区内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物规划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二类建设控制区新建居住区内20米及其以上道路,其两侧住宅方可设置裙房布置无需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内其它地段住宅不得设置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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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城市道路交通

8.1 城市道路

(一)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与各类工程综合管线的建设同步进行,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完成后五年内,不办理破挖城市道路的报建申请,因特殊情况确需破挖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年后确需埋设管线的,宜采用非开挖暗敷技术。

(二) 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片区间的交通性干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辅道出入;进入快速路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公里。

(三) 城市主干路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带;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四) 次干路两侧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其间距一般不小于200米,且不应影响道路交通,必要时对出入口的交通流向进行限制。

(五) 一至四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六) 城市旧区改造时,道路建设的标准可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下限执行。

(七) 城市道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8.2 城市中心、商业步行区外围应有公共汽车,公共小巴和出租车等公共交通服务站点。在步行区外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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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城市道路交叉口

(一)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通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点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二) 当道路平面相交时,应按照规范的规定进行展宽设计。

(三) 城市道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交通流量、流向的情况,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实现渠化交通。

8.4 城市公共交通与停车场

(一) 大力推行公共交通优先的政策,逐步开辟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或公共交通专用线。

(二) 道路红线宽大于或等于24米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

(三) 城市道路需路内停车场的,应设于交通量不大的支路上,城市干道两侧有辅道(或较宽(0.5米以上)的非机动车道)时才允许设公共停车场。需要停车但道路又较窄(一般指道路红线宽度15米及以下等级的道路)时,可设港湾式停车场。

(四) 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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