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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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年 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 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日前支付。 。

元整),应当于 年

】。买受人应当于 3.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

%。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 其他方式:

元整)向

(贷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账户名称为

,预售资金监管 。

,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处理:

种方式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 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

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

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该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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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项所列条件: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 。 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一)基础设施设备

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

中供热管网,

4.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

应,

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 项

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 11 -

(1)以上设施中第1、2、3、4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

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金;第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金;第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2) 元的违约 元的违约 元的违约 。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 日达到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日达到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日达到

; 月 日达到 4. 物业服务用房: 年

; 月 5. 医疗卫生机构: 年

日达到

; 6. 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 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 9.

;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 。 。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 满前 日(不少于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

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

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