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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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4)

方 ;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

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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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

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 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承担连带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

日内】(不超过30 日)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

; 。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日内取得该商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 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 2.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