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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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0.21 【实施日期】2004.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21日)

为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固定收益类产品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基本要求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1 / 3

(二)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代计划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委托托管机构托

管。

基础资产及其收益属于计划的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投资者可以转让所持受益凭证,但不得主张分割计划项下的财产,也不得向计划要求回购其受益凭证。管理人按照约定管理、运用、处分计划项下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入计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计划承担。

受益凭证作为投资者的权利证明,以计划项下的资产为信用支持,其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管理人仅以基础资产及其收益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收益的义务。投资者按照约定取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二、基础资产及其转让

(一)基础资产应当为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收益权的来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有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金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趋势并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有关交易行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金额能够基本确定。

(二)管理人应当代表计划与原始权益人签订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取得基础资产的所有合法权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登记。基础资产设定担保安排的,其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的组成部分应一并转让。 三、相关主体的职责和要求 (一)原始权益人

1、保证基础资产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影响计划设立的情形; 2 / 3

2、转让基础资产不违反法律、本公司章程和其他协议的规定或约定,不侵犯其他权利人

的合法权益,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3、在基础资产转让后,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配合并支持管理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托管机构及专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础资产的活动; 4、转让基础资产取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二)管理人

1、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明确业务的主办部门和相关的分工协作安排,建立健全有效的隔离和制衡机制,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控制业务风险;为每支专项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风险控制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对专项计划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防止帐外经营、挪用专项计划资产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成立内核小组,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建立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拟发起设立的计划确立内部审核制度。证券公司上报计划设立申请前,应首先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并经内核小组推荐。

3、为计划确定专门的项目主办人,即计划的主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承担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义务和计划的管理职责。项目主办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固定收益业务的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4、建立计划管理工作档案。工作档案至少应包括尽职调查报告、内核小组工作记录、设立申请文件及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管理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回访工作记录、其他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材料。 5、在计划说明书中详细说明与原始权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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