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的发展历程与重要作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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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条例》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各级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要求,“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纲要》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在体察民情、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广泛听取意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施人民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访工作部门必须紧紧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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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建立信访工作的新格局、新机制、新秩序,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信访形势的变化、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来解决。

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形势发生了变化,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第一,信访总量持续上升;第二,信访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政策性、群体性问题突出,群众就同一问题反复来访,处理难度大;第三,信访活动组织化倾向明显,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第四,信访形式不当,冲击接待场所,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都说明: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对群众正常的信访活动拦阻卡截;信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不明确,工作程序不完善,层层批转,效率低下,矛盾堆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信访秩序混乱,信访过激行为和以“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法制建设。1995年颁布的《条例》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它的局限性日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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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三)中央领导的关心重视、信访工作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社会各界的关注呼吁,奠定了修订《条例》的现实基础。

首先,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为信访工作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其次,近年来,各地不断探索、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修订《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再次,社会各界对信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十分关注,近年来关于信访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呈逐年上升趋势,修订《条例》和要求信访立法的呼声很高。另外,基层信访工作者根据工作实践中的深切体会和实际需要,纷纷呼吁修订《条例》。这些都为修订《条例》打下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条例》的基本思路是突出“四个如何”,即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和何创新工作机制、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如何维护信访秩序。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51条,与1995年《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新增和修改条款占《条例》内容的90%,新增和修改字数占《条例》内容的85%,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品质。

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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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1995年《条例》将信访工作原

则规定为“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此次修改去掉了“归口办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修改是为了促进信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防止部门之间、地方政府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同时,为了强调信访工作的整体性,化被动接受信访为主动研究信访,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条例》增加了“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第五条第一款原文)和“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第五条第二款原文)等内确立了“畅通信访渠道”原则。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的四项原则:畅通渠道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和“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

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信访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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