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的发展历程与重要作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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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

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关键在于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只有责任真正到位,形成重责任、抓落实的良好氛围,才能有效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过去信访工作中存在责任主体模糊、责任界限不清的问题,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以及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府管辖区域的信访工作,对本区域的信访工作负责;政府工作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见第五条第二款)。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信访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其职权范围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的产生;要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形成信访工作合力,及时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第八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明确各工作部门在信访问题预防和处理过程中的职责,把信访工作责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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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单位、落实到人;要确定科学的信访工作考核标准,侧重考核信访问题的处理质量,引导和督促基层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促使本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公务员不断增强信访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奖惩分明,对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予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3、各级人民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信访第三款、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分析信访工作的形势,认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领导同志要亲自参与接待,研究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方案;各级领导同志要深入到问题多、矛盾突出的地区与信访人面谈沟通,进行调查研究,指导信访工作。

4、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见第十三条)。要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政府为主导、其他有关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化解信访矛盾方面的优势,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问题,迅速解决纠纷,减少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直接冲突。

5、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信访工作提供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保障(见第六条第一款)。要加强信访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使机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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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人员配备等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对此,必须认真督促落实。

6、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努力提高工理和督办)。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认真登记、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及时答复信访人。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给予支持,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防止矛盾积累和升级。

7、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负责并接受监督。要强化责任,对违反《信访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见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信访人的监督和作机构的监督。信访工作机构督办信访事项,并提出改进建议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及时书面反馈情况,能采纳的要予以采纳,不能采纳的,要说明理由(见第三十六条)。对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政委性建议要认真研究论证,不断改进工作(见第三十七条)。

8、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维护信访秩序,协调联动处置违法行为(见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要建立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根据信访问题的性质,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由哪个部门初次受理、办理,这个部门就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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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其依法有序信访。要建立维护信访秩序的协调处置机制,公安、武警、信访事项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维护信访秩序。信访人有扰乱信访秩序行为的,受理、办理部门要进行说服、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行为违法的,公安机关要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信访工作机构是《信访条例》的执行主体,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搞好部门协调,加强督查督办,促进信访问题解决。

1、切实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

一要切实履行《信访条例》赋予的6项职责(第六条第二款)。《信访条例》赋予信访工作机构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信访工作业务。各地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抓紧进行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的调整,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二要认真行使《信访条例》赋予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和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定期督查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不认真处理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见第三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如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认真负责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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