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的发展历程与重要作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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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见第三十八条);要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就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见第三十七条)。

2、为同级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一是在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中当好参谋助手。要为本级政府履行好《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提出建议,并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信访工作情况,按照要求和工作部署,抓好落实;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见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二是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上当好参谋助手。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调整工作重点,由对信访事项的简单转办交办,向督查督办转移,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要加强对信访形势的分析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整合各相关部门力量,共同协商解决疑难重大信访问题(见第六条第二款)。

三是在研究信访新情况、探索新思路方面当好参谋助手。要由对办信接访情况的简单反映,向综合分析并提供决策建议上转移,把一般的直观的信息反映与综合分析、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建立运作规范、反映快捷、分析透彻、建议可行的信息反映机制(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要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进行总结、完善和推广,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和维护信访秩序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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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制度。各地信访工作机构要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规范化的信访业务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一要规范办信、接访程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和承办制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制度、信访事项转送和交办制度、信访事项转送和交办情况通报制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重要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完善政策建议报告制度、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制度。二要规范和加强督办工作(见第三十六条)。设立督查督办内设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视情况设立信访督查专员;规范督查工作程序,研究建立信访工作督办制度,严格审核把关,认真负责地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4、积极为信访人反映问题和查询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一要建立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相关信息,做到“四公开”(见第九条):公开通信地址、公开接待时间和地点、公开联系电话、公开处理程序。

二要建立查询制度。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方便信访人就地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见第十一条);在信访信息系统尚未建成前,各地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方便信访人查询。

(三)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信访人依法信访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见第三条第三款)。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有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第十四条)、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第十九条)、查询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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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的权利(第十二条)、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行使权利,不得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在要求。

2、信访人应依法、负责地提出信访事项(参见第三章)。信访人应当到指定的地点、采用法定形式、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被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见第十六条);二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要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见第十九条);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等书面形式《见第十七条》;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见第十八条)。

3、扰乱信访秩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见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信访条例》第18条和第20条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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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后,强调讲一下关于信访工作机制的调整和信访工作基础建设问题。 关于抓好信访工作机制调整的问题。在《信访条例》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内,各级各部门要重点围绕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完善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形成新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在构建信访工作格局中,信访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参见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等)。信访部门要认清自己的责任,从五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定期向党委、政府及联席会议汇报信访工作情况,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工作部署,抓好落实。二是加强对信访形势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设。三是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信访工作业务指导。四是为本级党委、政府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提出建议,并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五是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和维护信访秩序的长效机制。

《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信访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及领导下访制度。各级信访机构要积极、主动为政府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政府的气:导下,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建立与《条例》相适应的办信接访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参见第六条一至六款、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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