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的发展历程与重要作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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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各地信访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自己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规范化的办信、接访程序,建立信访事项受理或办理制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制度、信访事项转送、交办、督查制度、信访事项的通报制度、信访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政策建议报告制度、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切实发挥应有作用。(参见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信访事项转办、交办之后就是督查督办。督查督办的主体是信访工作机构,客体是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要通过督查督办,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促进依法行政。这是《条例》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也是今后信访工作的重点。第一,要设立督查督办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和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制。切实改变信访部门长期以来协调不到位、督办效果不理想的被动局面。第二,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职权,各级各地信访工作机构在督查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

(四)建立信访工作相关信息的公开制度(第九条)。县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在《条例》实施前要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及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接待场所或者网站要公开与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方便的相关事项,有条件的要配备电子屏幕、电子查询设备;要利用电子信箱、网站等多种途径,拓宽信访信息公开渠道,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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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信访信息系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央要求,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建立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一方面,方便群众提出信访事项、查询办理进展情况、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另一方面便于上级行政机关了解情况、督促信访事项的解决,同时也可以减少对同一信访事项的重复受理和办理。

(六)建立排查调处机制,积极开展信访问题的预测预防(第五条)。信访工作机构都要建立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发现问题要认真梳理;对排查出的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要摸清情况,找准原因,提出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信访工作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事前、事中的协调处理。要确立超前化解矛盾的意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不要等到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党和政府的威望受到损害再来处理。

(七)建立信访工作业务指导制度(第六条第六款)。信访机构要加强对本级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信访机构的工作指导,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制定规章、督促检查、总结交流、通报情况、培训干部等方式方法,开展工作指导,保证党委和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推动全区信访系统整体工作上水平。

(八)建立依法规范信访活动、维护信访秩序的工作机制(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一方面要畅通信访渠道,教育群众按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信访事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反映问题;另一方面,对于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建立起协调处置机制。坚持事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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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违的原则,教育引导群众在行使信访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绝不能形成“法不责众”的导向。

(九)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第十三条)。信访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办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问题。对此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按《条例》的规定还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各地要以此为起点,积极探索利用多种方式方法、多种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

关于抓好信访工作基础建设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好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接待场所、信息网络、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问题,特别是在接待场所和信访信息网络建设方面,要加大投入,为群众信访提供必要的条件,为信访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性保障。

《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和人民群众的信访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把《信访条例》贯彻落实好。要牢记为民宗旨,发场务实作风,坚持依法办事,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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