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云交质〔2008〕116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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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云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有效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制定我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站对二级以上公路、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等新建、改建及大修项目的监督检查。云南省境内其它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及时了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并针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逐步建立完善我站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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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 监督检查实行项目监督组负责制,监督组的组成人员由站长办公会确定。各监督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安排监督工作。监督组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对其成员进行廉政教育,各监督组长为各监督组的廉政责任人;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维护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第六条 为明确各方质量责任,保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对我站负责监督的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应按《关于建立云南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填报云南省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八条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各项质保措施的有效性及质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第九条 施工工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关键部位、重要工序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和执行规范情况,质量通病的治理方法和措施。

第十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工程主要所用原材料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控制和工程外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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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三种方式。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通过采取询问了解、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进行抽样试验检测、检查施工工艺和成品、半成品外观质量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质量状况,以及工地试验室的能力认定和为调查质量举报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检查。采取巡视工地的方式检查施工工艺、工程成品、半成品外观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必要时对指定的部位进行抽样试验检测。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监督组应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施工特点,针对项目的建设情况,制订每个项目的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在建设项目完善必要的资料及办理监督手续期间,监督组应全面熟悉被监督项目的设计图纸,掌握建设项目的特点、难点,针对特殊结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及可能存在的质量通病,列出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开展有预见性和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避免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每个项目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综合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对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全面检查。在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以及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应进行重点检查。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突出对重点工程、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质量控制的薄弱环节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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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重点对桥梁、隧道工程要进行检查,尤其是特殊结构的桥梁砼强度、预应力张拉控制、隧道出现过塌方的不良变形部位、三背回填和高边坡防护工程,以及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检查为分别对建设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工程等单位工程进行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同综合检查内容一致,依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每项内容在建设期间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巡查可依据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但每项目每年不得少于2次。在项目建设期内综合检查及专项检查要注意项目整体检查的基本平衡,不能出现漏检合同段。

第十六条 各监督组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检测单位配合工作。专家和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作为项目监督检查资料的组成部分。聘请专家或检测单位时,各监督组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报站领导审批。检查结束后要按附表十三和附表十四要求对专家和检测单位配合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与监督检查资料一起交监督管理科归档。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监督组的监督工作行为,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计划性,避免出现抽查指标、抽查频率过多或过少的极端偏差,维护监督检查的代表性,每次项目综合检查前,监督组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检查时间、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明确抽查标段数量、检查内容、抽查指标和检查重点等,形成书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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