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云交质〔2008〕116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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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对于实体工程质量的抽查频率,各监督组可根据附表三的要求确定,如有较大出入时应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说明。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作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指导和检验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作用,各监督组按我站制定的《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对质监站办理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批复》及《关于办理云南省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相关事宜的通知》进行专项检查考核,专项检查结束后对其是否具备条件、是否允许其开展工作和可以开展的试验项目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把其它项目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好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推荐和警示,使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避免一些质量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 监督组应及时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相关项目管理单位。通报方式分二种:第一种是书面通报,第二种是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的通报会。通报会由监督组长主持,采取多媒体方式通报。通报会应通知项目法人派代表参加。综合检查完成后必须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召开通报会,并在检查结束后7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交站长签发;专项检查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通报会,检查结束后下发监督检查意见;巡查的通报方式和是否下发监督检查意见可由监督组自行确定;监督检查意见必要时可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监督组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整改要求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跟踪,并要求项目管理单位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对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处理情况监督组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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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期内,对于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存在严重违规(含资料虚假)、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较大隐患的,依据“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予以通报,并应建立参建单位质量信用档案,为全省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督原始资料实行签认制。质量监督检查期间,各监督组应统一使用附表表格,注明检查时间、工程项目、标段、施工单位名称、桩号、工程部位等。参加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对本人的检查内容形成相应的资料,必要时可同时收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本人形成的检查资料应真实准确的反映检查结果并签字确认,监督组检查人员应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监督组长对项目检查结论进行审核签认,并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监督组应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见附表四),做好监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检查数据的整理、汇总、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受监督项目的质量动态,合理使用各类评价指标,在现场通报会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中按附表十二对实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采用各抽查项目单项检查合格率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交工后,监督组应及时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报告,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日常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同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检查资料采用以下统一表格进行填写:

(一)监督检查资料目录(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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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检查汇总表(附表六); (三)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检查汇总表(附表七); (四)驻地监理人员一览表(附表八);

(五)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更换情况统计表(附表九); (六)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总表(附表十) (七)专家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十一) (八)检测单位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十二) (九)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附表十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全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资料由监督组负责统一归档。各监督组在项目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资料进行整理,填写资料目录,监督组长审查并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督组自行保管,一份交监督科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合本办法要求,按相关工程的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进行,每季度末向监督管理科提交检查数据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检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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