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中高管兼职问题解决之道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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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高管兼职问题解决之道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

相较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还是较为宽松,主要规定如下:

1、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2、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二、任职资格限制

除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限制外,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及人员的任职有一些限制性规定。 (一)独立性限制

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董事以外的职务(严格一点应该如此,例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如此要求,而首发办法却稍为宽松,可以担任董事或监事),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而据保代培训资料,证监会要求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关联方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否则将不独立。说白了,执行董事一般就是总经理,或者根本不设总经理而直接由执行董事总管全局,证监会如此规定也算实质重于形式了。 (二)职责冲突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要说的一点是,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确未明确规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但从监事的职责来看,基于职务不兼容这个原则,公司的财务人员也不应当兼任监事。 (三)资格限制

详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董事会、监事会构成要求

不考虑国企、金融企业等特殊公司形式,拟上市公司两会的构成一般需遵循如下原则;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此外,还需根据要求设置相应数量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主席令[2005]第42号)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证监发[2002]1号)(2002年1月7日)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2.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1.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