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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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团场教师只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在地(师)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2.参加地(师)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或主编校本教材编写工作,并正式出版或在本校推广使用。

3.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地(师)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4.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地(师)级以上奖励。

第五条 一级教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硕士学位,任教1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

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二、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其中任教15年以上的团场教师只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地(师)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

2.参加师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

3.参加校本部教(辅)材料编写工作,并在本校范围内正式使用。

4.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相关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5.获师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6.从事音、体、美等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7.能结合教学特点,熟练制作多媒体课件,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师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8.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师级以上奖励。

第六条 二级教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任教1年以上,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2.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

实践。

第七条 三级教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任教1年以上,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任教1年以上,考核合格。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附则

(一)申报中小学各级教师职称者,须提交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二)对引进兵团工作的中小学高级教师,其在原地区或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资格及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兵团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准予申报。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条

件附录》。

(四)所发表文章须与申报人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申报人应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五)在学校兼任中层管理岗位的非专任教师,参加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校级领导有条件的应适当承担授、听、评、导课等教学工作。

(六)对不任课也没有听评课等工作的其他参加评聘人员,按如下办法计算工作量:根据本岗位的工作特点、职责要求和需要达到的标准由学校聘委会有针对性地逐一认定、计算工作量。

(七)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按照职能负责解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2004〕9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1994〕16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破格”推荐评审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办法》(兵职改办发〔199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