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电大《经济法概论》形考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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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的

2、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因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被允许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三年微利,可供公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难以运行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9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擅自在报纸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

答:不合法,不符合新股发行的条件。(1)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B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赢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C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D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本案中,飞龙公司连续三年微利,难以支付股东股利,不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

(2)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车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的部门批准,飞龙公司末履行审批手续,就擅自发行新股,是违法的

1.甲厂在报上登广告称:“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闲置现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厂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厂协商后,用随身携带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纸填写了合同,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标明的性能,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款期限为货到付款百分之七十,验收合格后佘款付清,违约责任依法办理,需方在加盖公章后五日内付定金3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乙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一分,请回答: (1)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 (2)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

(3)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认为价格太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甲厂长当即表示同意,此时,原合同仍有效吗?

(4)设乙厂给付订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去电报,电文: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十五日内末予答复,这是默认吗?

(5)设甲厂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事故,延期到达乙厂一个月,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相违约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6)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使用十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

(7)设乙厂在验收中,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必要的技术资料,则乙厂在托收承付期内是否有权拒付这部份的设备货款?

(8)甲厂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依法办理”,末约定具体幅度,甲应否承担违约金。 答:(1)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是要约行为 (2)收到定金后实施合同生效

(3)此时原合同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 (4)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十五日末答复,是默认。 (5)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6)乙厂无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 (7)乙厂在托收承付期内有权拒付; (8)甲厂应依特别法规规定承担。

2、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生产“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镇卷烟厂末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牌”香烟,且其香烟质量较甲厂为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拟诉诸法院求偿。乙厂得知此事后找到甲厂,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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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厂使用该商标已经有两年之外,并无假昌侵权之意,并主张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甲厂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厂同意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后双方找到丙律师进行咨询。

请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了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厂双方事后达到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答:1)乙厂销售“蓝鸟牌”香烟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乙厂使用“蓝鸟牌”商标已有两年之久,已经严重侵害了甲卷烟厂的利益。根据商标法规定,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卷烟厂的损失,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了使用协议,当事人双方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六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

五、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错误地到丙公司帐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那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2)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4年10月7日购买,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选择防盗六时,主要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了两万元的保险金。谁知2005年7月30目,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声勘察,认定窃贼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价值2080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给厂家找打了电话,厂家很快找来了人进行查证落实,并于2005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的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拒绝。请问: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答:《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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