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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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后?2011?2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

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相关处室: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将我校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二О一一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大学生 医疗保障 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 校对:吴炯华 (共印3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及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1]78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

一、保障对象和方式

1.从2011年新学年起,入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2.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3.学生发生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住院和大病医疗纳入居民医保,由上海市居民医保基金统筹保障。普通门急诊医疗由学校保障。

4.学生入学缴纳医保费后,即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障

学生患病必须先到校门诊部就诊,然后由校门诊部医生根据病情转诊至指定医院诊治。学生住院和大病医疗由上海市居民医保基金统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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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凭指定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经学生本人申请(申请表可在后勤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学院审查后,到校门诊部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到医院住院。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指定医院予以记帐与医保中心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学生本人收取。住院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7日内有效。

2.大病医疗保障

大病指: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2014年8月31日前,学生因患大病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具体医疗待遇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学生凭指定医院开具的大病登记申请表,经学生本人申请(申请表可在后勤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学院审查后,到校门诊部开具大病结算凭证,到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指定医院予以记帐与医保中心结算。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治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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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个月内需变更医院的,应重新开具大病登记申请表到校门诊部办理手续。

3.特殊情况

学生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住院(含寒暑假),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联合培养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把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报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由校门诊部集中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申报。

三、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

学生在校门诊部就诊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学校支付90%,个人自负10%。

学生在校外就诊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1.学生患病一律凭校园一卡通到校门诊部挂号就医,挂号费1元自理。普通门急诊用药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按照市医保规定,每张西医处方用药不得超过五种,中成药不得超过三种;一般疾病药量不超过五日,慢性病不超过二周。就诊者不得自行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药。为保障医疗安全,经静脉治疗的应在原就诊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药品和注射液不得带往外院使用)。医生根据病情出具病假证明,未经医生诊治而自行休息者,不补开病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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