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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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经管,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经管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 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经管。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规范、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规范化①。

第六条 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 对控股但不负责经管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经管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经管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经管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经管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经管,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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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 (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 二级单位(指集团公司直接经管的上市公司、区域分公司和子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等,下同)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伤害。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

(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一条 对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二)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 (三)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 (四)个人不发生违章。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按照分级经管原则,指导所属企业逐级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实现下一级保上一级的要求,建立安全目标“包、保”体系,且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或任期)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可结合其他生产经营责任制一并签订。 第十四条 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 各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企业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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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经管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经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各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一)各级经管人员必须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处理或者组织人员疏散。

(二)操作(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检修)规程和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主任应当由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含例会)制度。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目标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经管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所经管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建立安全监督制度,成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监督。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所管辖企业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经管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经管人员。各基层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

其他非电产业公司所属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要求和规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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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基层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安全经管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基层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由行政正职主管;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专业技术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担任。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任用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监督等安全工作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或监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

(二)组织(或监督)本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用工③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三)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 (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本企业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配合或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有关事故等安全档案的经管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七)提出安全生产奖惩意见。 (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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