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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制度

1. 许可事项 取水许可 2.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3. 许可对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取水许可或者延续、变更取水许可。

(1) 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

(2)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 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含10000千瓦)至25000千瓦(不含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站。 4. 许可收费

颁发取水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计价费[1997]68号文件)。 5. 许可数量

按项目水资源论证控制数量 6.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娄底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 许可条件

(1) 符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2) 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规定。

(3) 符合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可开采量,并且要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批准: ①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② 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该地区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③ 取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④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⑤ 可能对第三方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8.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取水申请

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① 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可在娄底政府公众信息网下载,网址:www.738.cn); ② 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如建设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有关部门立项批文等); ③ 经本局或者湖南省水利厅、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④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⑤ 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须提交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⑥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仍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申请。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2) 申请变更取水许可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者更改取水地点,或者改变取水用途,必须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3) 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①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

90日内,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娄底市水利局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

② 对于办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的,娄底市水利局应当在其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③ 根据水法等规定,娄底市水利局可以依据水资源变化情况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④ 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a. 申请延续报告文件; b. 原申请人资格证明; c. 原取水许可证; d. 上年度取水总结。 9. 受理

(1) 受理岗位: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

(2) 执法人员:水政水资源科承办人员、水行政窗口工作人员

(3) 受理电话:0738-8231016 0738-8329371(传真) (4)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 时限:即时 10. 审查

(1) 实施机构:水政水资源科

(2) 审查岗位执法人: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3)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取水许可申请

a.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b. 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c. 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d. 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中型水库取水的,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办理。

e. 取水工程竣工后,组织对其核验合格的,五日内对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由取水申请人持有,副本由水政水资源科备存。 时限:15个工作日

② 申请变更取水许可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a. 对取水许可量、取水许可地点以外取水申请或取水许可证变更的,拟定批准与否决定。 b. 对取水许可量、取水许可地点变更的,应按取水许可申请程序办理。 时限:10个工作日 ③ 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对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的,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时限:10个工作日 11. 审核把关

(1) 把关机构:水政水资源科

(2) 把关岗位审核人: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3) 岗位职责与权限:对承办单位审查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文书进行法律法规把关审核,确定准确无误后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送决定岗位批准人决定。 (4) 时限:2个工作日 12. 决定

(1) 决定机关:娄底市水利局

(2)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水政水资源科副局长

(3) 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对象中的第2项或重大取水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

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人签署决定意见。 (4) 时限: 3个工作日 13. 公告及送达

(1) 岗位责任人: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

②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③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 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送达。 ⑤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 时限: 10个工作日 14. 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15. 监督检查

监督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娄底市纪委派驻市水利局纪检组 娄底市监察局派驻市水利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8-8329776 附:取水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