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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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附件: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第七条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打哈欠、伸懒腰;(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除正当防卫外);(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第九条 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第十一条 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第十二条 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

,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第十三条 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

立正姿式;(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第三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你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第四条 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第五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消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请出示你的××××××证件(证件完整名称)。第六条 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第七条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第八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

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四)由于××××××(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第九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例如: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第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谢谢你的配合,再见!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

如: 经调查,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有××××××(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给予××××××(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

如: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求听证?第十四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第十五条 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经查实,你(单位)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第十六条 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例如: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七条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十九条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罚款收据。例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第二十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第二章 简易程序第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第三章 一般程序第一节 立 案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六条 立案

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第十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