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策略与中外典型案例分析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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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核实工程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在确定工程计量结果后7天内,发包人应按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8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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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分)包人编制,总包人或发包人负责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核对(审查),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 1 2 3 4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2000万元 2000万元—5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上 天内完成 从接到结算书报告之日起15天内完成 从接到结算书报告之日起25天内完成 从接到结算书报告之日起40天内完成 审查时间 从接到结算书报告之日起10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20天内审查完成。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的时间。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既不核对竣工结算,又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 34 -

款,从审查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承包人送审的竣工结算报告视同已认可,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并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发、承包双方应以国家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确定工期。

1、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在延迟工期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材料价格变化的,工期延误属发包人责任和违约的,结算价调增的应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不予调整。工期延误属承包人责任和违约的,结算价调增的不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应予调整。 2、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有收益的项目应按比例分成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七条 规费结算。工程竣工办理竣工结算时,《计价定额》有标准的规费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据结算工程量和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规费费率计取,《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规费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据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及实际缴纳的金额结算。

第八章 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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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可向造价工程师协会申请竣工结算专家鉴定。造价工程师协会应组织有威望的专家独立、公正的鉴定,发、承包双方宜按鉴定结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为由,影响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按工程监理单位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不得以此影响竣工结算办理。

第五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价中发生争议事项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认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认定书10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复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提请调解的工程造价问题;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工程造价鉴定的,由同时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九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实(审查),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经发、承包双方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印章后,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据此拨付工程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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