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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布部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6.20 【实施日期】200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合肥地区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经济秩序,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贯彻建设部(74号)令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200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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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74号令及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编制及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申报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协调、仲裁建设工程造价争议。

第五条 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并应接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2 / 3

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第六条 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肥地区乙、丙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应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初审、申办。

第九条 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及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六)注册资金及技术装备情况; (七)外聘人员聘用手续(复印件);

(八)所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含外聘)名单及在单位的岗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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