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第三版)WOR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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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场所 操作规程(操作、贮存及包装等) 去污操作规程 保安管理规定 6 7 8 9 10 D 监测 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维修制度(包括机 构人员、维护维修内容与频度、重大问题 管理措施、重新运行审批级别等) 监测方案 监测仪表使用与检验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 11 12 13 14 E 人员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F 应急 辐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G 三废 放射性“三废”管理规定

4 法规执行情况

序号 1 1.1 检查结果 检查内容 有/ 无/ 备注 是 否 许可证 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是否进行了变 更 如有:变更后是否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持证单位是否改变或超出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 围 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持证单位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设施 或者场所 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如超出:是否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 1.2 1.3 1.4 2 2.1

序号 检查内容 如有: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如无:是否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退役 是否有场所退役 如有:是否通过退役环评审批 如有:是否通过退役终态验收 进出口、转让 是否有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 如有:进出口审批和备案档案是否齐全 是否有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如有:转让审批和备案档案是否齐全 交接清单与转让批文上的交接单位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销售对象是否持证、是否在许可范围 6 6.1 6.2 6.3 6.4 7 7.1 7.2 7.3 7.4 7.5 7.6 7.7 8 8.1 3 3.1 4 4.1 5 5.1 5.2 5.3 检查结果 有/ 无/ 备注 是 否 年以 来共 份,抽查 份 9 9.1 监测 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测量档案 排入环境的放射性气溶胶、废液中的放射性核素、 活度或浓度、时间、审批及其他情况的记录或证明 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包括内照射) 监测仪器比对或刻度档案 放射性物质管理 物料平衡台帐 放射源销售台账(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及编码、 出厂时间和活度、去向、审批编号、备案时间等) 放射源库存台帐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台账 回收台账 废源处理档案是否齐全 放射性废物处理档案是否齐全 辐射安全设施管理 安全防护设施维护与维修工作记录(包括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处理情况、检查时间、检查 人员) 事故与事件 是否有辐射事故或事件 辐射事故或事件是否按规定报告

序号 10 10.1 10.2 11 11.1 11.2

检查内容 人员管理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人数是否满足要求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再培训档案 辐射安全自查 定期辐射安全自查 年度评估报告 检查结果 有/ 无/ 备注 是 否

5 上次检查改进情况 已完成:

未完成(说明理由):

6 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单位代表签字

程序编号:ST-2 版本号:No.3

密封源生产线Ⅱ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监督检查目的

不需进行化学加工的密封源生产中基本不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但操作的放射源活度较大,生产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潜在危险。对这类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有关安全与防护设施 是否完备,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是否在约束值以内,三废管理是否得当,销售是否按法规审批备案。

2.检查程序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60Co、192Ir等这类不需进行化学加工的密封源生产线的监督检查。

3.引用标准与文件

(1)《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

(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

(3)《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GB 11928);

(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4.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见监督检查表。

5.监督检查意见

核实上次检查意见的落实及改进情况,提出本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