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风貌特色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11]39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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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控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风貌特色的控制应当体现在城市规划管理的全过程中。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选址与审批阶段,涉及到风貌特色控制对象的,规划管理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风貌特色控制指标导则为依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十三条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与建筑方案成果中,应当提供与风貌特色控制指标相关的分析图或技术指标。

第三十四条 在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以及竣工规划验收时,增加规划设计条件中风貌特色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审查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应当依据本导则,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风貌特色控制管理规定,指导城市风貌特色规划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内镇、乡、村庄风貌特色控制,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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