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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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晋建建字[2004]28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4 【实施日期】2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晋建建字[2004]2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对 1 / 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实施意

见。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煤炭、地矿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暗箱操作,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六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按照《规定》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中央管理企业的直属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中央驻晋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中央驻晋企业所属企业由中央驻晋企业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 4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煤炭、地矿等专业部门可直接受理其直接管理的企业

的申请。

省建总公司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所属子公司由省建总公司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子公司下属的公司向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称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

第九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七)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身份证、考核合格证;其中,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人数,不得低于本企业所对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中所要求的项目经理的人数。 (八)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操作资格证书;

(九)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本款所指 3 / 4

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指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包括企业培训计

划、培训考核记录);

(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证明;

(十一)安全防护用具的合格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的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项用A4型纸张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十条 附件材料中,需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第十一条 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 企业对自己申请材料的真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