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试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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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善待弱势群体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3)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规章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十五”不准,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党员“五星”标准

1、学习宣传星。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为民服务本领。

2、先锋模范星。模范遵守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用心谋事,努力干事,顾全大局,令行禁止,摒弃吃喝、赌博、奢靡、漂浮等歪风邪气,争做讲道德、求风尚、比奉献的道德模范。

3、扶贫帮困星。积极参加“进农村、联农户、结对帮扶留守儿童”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在帮扶困难党员、困难群众、弱势学生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4、优质服务星。简化服务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环境,为学校、家长及学生提供热情、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塑造良好的服务形象。

5、工作创新星。工作中能够解放思想,不循规蹈矩、墨守成规,勤于动脑,善于钻研,勇于创新,取得一定的工作实绩。

过渡湾中心学校党组织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我镇中心学校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心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系、部、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工作的目标是:把各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策,政治坚定,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培养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保证各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基层党组织的建立和组成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党员7名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50名以上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学校党员人数较少的,可成立联合支部或党小组。退离休党员成立老年党支部。

第五条 党的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1人,专职、兼职副书记各1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出缺,及时增补。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按期换届。如有特殊情况,经党总支研究,可提前或推迟。

第六条 各校党组织的书记、委员由学校党组织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由教育总支选任。选任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有总揽全局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能力;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第八条 各支部的书记可以兼任行政职务,但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

三、基层党组织的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中心学校各项决定在

本镇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本支部的工作特点,注重实效地开展工作,努力把各基层党组织建成团结带领教职工进行改革和建设的战斗堡垒。

第十一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中心学校各项决定在本校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团结、组织学校教职工,保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组织有计划、重成效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学校中心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形势任务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建设与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第十三条 在实际工作中做好本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应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学校中心工作和师生思想实际,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在教学、科研和“三育人”活动中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威力。引导教职工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中做出成就,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四有”新人。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 各党组织的负责人要参与本校的重要问题(如专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经济财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