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和厦门市城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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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和厦

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厦府[2014]16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

干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和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

(厦府〔2014〕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和《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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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功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结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378号)精神和我市各类用途土地的市场情况,对《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厦府〔2013〕310号)进行补充,制定本规定。

一、商服用地在原有商业、办公、酒店三种用地类型基础上,新增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大型演艺娱乐用地、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四种用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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