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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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28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2号)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28日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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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入库、培训、考核、退出及信息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招标采购局负责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条 入选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四条 入选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其他法定条件。

第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2 / 3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其他法定权利。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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