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2014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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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品库、卫生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 3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

4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

5.20.3 中心(消毒)供应室应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 5.21 营养厨房

5.21..1 营养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与之有便捷联系通道。 2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 3 应避免营养厨房的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4平面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流程。

5.21.2 营养厨房应设置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荤熟食、回民灶、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和更衣等用房。

5.22洗衣房

5.22.1.洗衣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平面布置。 2 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3宜单独设置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

4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层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的干扰。 5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洗涤物应分别处理。

6当洗衣利用社会化服务时,应设收集、分拣、储存、发放处。

5.22.2洗衣房应设置收件、分类、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烫平、缝纫、贮存、分发和更衣等用房。 5.23太平间

5.23.1太平间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 2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

3 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2%计算。

5.23.2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告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5.23.3 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5.23.4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5.24固体废弃物处理

5.24.1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处置。

5.24.2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25防火与疏散

5.25.2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5.3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5.25.4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25.5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 5.25.6 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6.1.2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当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6.2给水

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

项目 设施标准 公共卫生间、盥洗 公共浴室、卫生间、盥洗 单位 L/床·d L/床·d 最高用水量 1 00~200 15~250 200~25 0 小时变化系数 2.5~2.0 2.5~2.0 2.5~2.0 每 公共浴室、病房设卫生间、L/床·d 病 盥洗 床 病房设浴室、卫生间、盥洗 L/床·d 贵宾病房 门急诊患者 医务人员 医院后勤职工 食堂 洗衣 L/床·d L/人·次 L/人·班 L/人·班 L/人·次 L/kg 250~00 400~00 1 0~15 1 50~250 80~100 20~25 60~80 2.0 2.0 2.5 2.5~2.0 2.5~2.0 2.5~1.5 1.5~1.0 注:1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 2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6.2.3锅炉用水和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6.2.4烧伤病房、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供水点。 6.2.5 T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4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

5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 6.2.6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 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4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1~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6.3排水

6.3.1.医院的宿舍区应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院区内的普通生活污废水有条件时,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

6.3.2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3牙科废水宜单独收集处理。

4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5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宜单独收集,并应综合处理后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7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6.3.3 室内卫生间排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高度超过2层且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可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

2 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 0.OO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行通气管。 3卫生间器具排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50m。 4浴缸宜采用防虹吸措施。

6.3.4 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的排水管道的管径,应大于计算管径一至二级,且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6.3.5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铸铁管道,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 5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6.3.6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l OOmm。 6.3.7医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2卫生间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宜设置地漏。

3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医疗用房等,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

4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5地漏附近有洗手盆时,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 6.4热水

6.4.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定额宜符合表6的规定,医疗用水应根据工艺确定。 2医疗用热水温度应根据工艺确定,其他用途的热水水温宜按60~C设计。 表6 医院生活热水(60℃)用水定额 项目

设施标准 单位 最高用水量 小时变化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