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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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办法(修订稿)

日期:2005-1-14

2005年1月14日 深证综〔200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管理,确保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工作安全、稳定运行,降低系统运行风险,有效利用证券代码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设证券编码小组负责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编制管理工作,监督证券代码资源的使用。

证券编码小组由本所发审监管部、基金债券部、公司管理部、系统运行部、电脑工程部、信息统计部人员组成,并邀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证券编码小组以会议形式履行职责。证券编码小组会议由发审监管部召集。

第三条 本所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日常编制工作由发审监管部、公司管理部和基金债券部负责。

发审监管部负责编制和分配中小企业板块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指数、代办转让股票的证券代码,受理中小企业板块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指数、代办转让股票的证券简称申请并核定其证券简称。

公司管理部负责编制和分配主板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受理主板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简称申请并核定其证券简称。

基金债券部负责编制和分配基金、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受理基金、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简称申请并核定其证券简称。

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操作,并制定相关工作流程。

相关部门发现某类证券代码资源可能枯竭而导致系统存在运行风险,应及时通知发审监管部,发审监管部召集证券编码小组研究后报总经理室。

第二章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编制

第一节 编制原则

第五条 本所证券代码采用六位数的数字型编制方法,首位代码为证券品种区别代码。其中0字开头的代码为A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1字开头的代码为基金、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2字开头的代码为B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3字开头的代码为创业板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指数、统计指标、网络投票的证券代码;4字开头的代码为代办转让股票等的证券代码。

第六条 证券代码的编制原则上按顺序编制。如不按顺序编制,则由证券编码小组研究后报总经理室批准实施。 第七条 按本办法编制的证券代码不得与本所已挂牌证券代码重复。

按本办法编制的证券代码应避免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已挂牌证券代码重复。如有重复,则由证券编码小组研究后报总经理室。

第八条 本章未涉及的证券代码区间为预留区间,该区间证券代码的使用由证券编码小组研究后报总经理室批准。 第九条 证券简称应参考发行人名称、所属证券品种编制,不得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不得与本所和上交所已挂牌证券的证券简称重复。

第二节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A股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00,后四位代码按顺序编制。 中小企业板块A股证券代码的第三位代码为2,后三位代码按顺序编制。

A股证券简称原则上自公司名称中选取,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则其证券简称应更改为以“ST”开头,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则其证券简称应更改为以“*ST”开头。

第十一条 发行A股的公司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07,后四位代码为该发行人A股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增发新股申购名称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其A股证券简称,后四位字符为“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名称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其A股证券简称,后四位字符为“发债”。

第十二条 A股A1权证(配股)、增发新股优先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权认购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08,后四位代码为该发行人A股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配股认购名称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其A股证券简称,后四位字符为“A1配”。

增发新股优先权认购名称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其A股证券简称,后四位字符为“配售”。 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权认购名称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其A股证券简称,后四位字符为“配债”。

第十三条 发行A股的本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12,第三位代码为5到9中的一个数字,其中5到7代表主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批次, 8和9代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批次,后三位数字取该发行人A股证券代码的后三位。

上市公司首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前四位字符取自公司股票简称,后四位字符为“转债”;若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其前四位字符取首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简称的前四位字符,后面的字符根据其发行批次分别为“转2”、“转3”等。

第十四条 B股证券代码的首二位代码为20。若发行人已发行A股,则B股证券代码后四位取其A股证券代码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