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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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3)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4、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5、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6、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五、管理和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我市将医师定期考核与执业医师注册登记相结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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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各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对存在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医政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各单位要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组织,加强对本单位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公布医师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加强与委托考核机构的联系,努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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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明确细则。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四)严格程序。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严格定期考核工作程序,认真开展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按时报送考核相关资料,及时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五)及时总结。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也是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医疗质量荆楚行活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要把医师定期考核制度作为医师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运用,规范医师行为,促进业务技术和医疗质量水平的提高。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科。

附件:1、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2、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4、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附件1: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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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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