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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XX银行 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XXXX(以下简称本行)保函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指本行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以保函的形式为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当保函申请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本行代为履行义务或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第三条 本行的保函业务仅限于非融资性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二章 保函的种类
第四条 根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本行可提供下列保函:
(一)投标保函 是指本行应招投标合同投标人的申请,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担保,保证投标人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投标人不履行标书中规定的义务,则由本行向招标人承担一定额度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二)履约保函 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履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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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卖方或承包方不履行义务,则由本行在一定的额度内向买方或发包方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三)预付款保函 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提供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按照约定使用预付款,否则由本行向买方或发包方退还预付款项的书面保证。该类保函的金额不应超过申请人收到的预付款总额。
(四)质量或维修保函 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所供货物或承包方所交付的工程符合相关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在规定期限内货物或工程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卖方和承包方又不能更换、维修或补偿损失,则由本行按一定的金额赔付给受益人的书面保证。
(五)留臵金保函,又称保留金保函 系指本行应买卖合同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请求,向买方或工程业主担保,在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品质不符,短量,或工程业主确认承包工程存在缺陷,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将由卖方或承包方退还留臵金,否则,由本行代为支付的书面保证。
(六)付款保函 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买方或工程业主的请求,向卖方或工程承包人担保,保证买方或工程业主能按期支付货款或工程进度款,如买方或业主违反合同义务,则由本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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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非融资保函
第三章 开立保函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对象为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保函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一)保函申请人具备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且信誉良好; (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存款或结算账户;
(三)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招投标书等;
(四)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五)具备贷款卡;
(六)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 (七)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保函要素及条款要求
第七条 保函须包括以下要素: (一)保函的名称和编号;
(二)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法定地址、开户银行; (三)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签订的主合同文件的编号、签订日期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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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函金额; (五)保函有效期; (六)支付条件; (七)注销条款。
第八条 保函条款的要求:
(一)保函条款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
(二)保函的内容应与主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书、反担保函的有关条款内容一致,支付条款和责任条款应规定明确;
(三)保函担保的金额必须有明确的数额,并且不得超过担保主债务的金额;
(四)保函中应明确支付条件包括索偿条件、索偿方式和索偿有效期等事项;
(五)保函中原则上不接受可转让条款,不得有独立性条款,即不得约定保函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五章 开立保函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保函的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客户向本行申请开立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函申请书(使用我行统一格式,注明保函额度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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