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 - NESOY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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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员工守则

第一条:项目部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保证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服从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应即时或以书面形式向项目部陈述,经项目部研究决定的,必须立即遵守执行。

3、遵守项目部一切规章制度,尽忠职守,不得泄露业务机密,不得以项目部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4、维护项目部信誉,不作任何有损项目信誉的事;

5、员工对客户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客户委办的事项应力求周到,不得草率敷衍或无故搁臵不办;

6、非业务需要不得擅自动用公物或挪用公款;

7、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账簿、表册或函件;

8、项目部员工应注意自身品德修养,日常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员工要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业务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

9、项目部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扰乱工作秩序;

10、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才能获得生活的改善,福利的增加;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使项目部遭受损害,应负责赔偿责任。 第三条:项目部作息时间应根据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时间。 第四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办理:

员工请假,无论任何理由,必须请示项目部有关部门,经批准方可休假; (1)、事假:因私事者,可请事假,假期天数由项目经理审批; (2)、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假期天数根据医院证明为准;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假3天,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 (4)、丧假:直系亲属丧亡者可请假3天; (5)、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假90天;

(6)、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第五条:请假期内薪水依下列规定支付:

1、事假、病假按规定时间内计发工资,超出部分一律不发工资; 2、请产假者90天内发基本工资; 3、婚假、丧假发基本工资;

4、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支付;

5、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自未到者,以旷工论处,并扣发其未到时间的工资;

第六条:本项目部员工若有违反本守册规定的,应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知情不报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相应的惩处。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项目部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进而调动积极性,达到公平竞争,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参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规定,结合项目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项目部全体包括正式、聘用、临时三种用工形

式的做作业人员。

一、“正式”是指,由主管部门任命,商调或招收来项目部,人事档案由项目部管理,订立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员工;

二、“聘用”是指聘请来项目部充任业务骨干或负责人,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的员工;

三、“临时”是指根据项目部临时工作需要,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定的工作期限的员工;

第三条:项目部员工的劳动、人事管理,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招聘和调任

第四条:根据项目部的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的指令性安排为招聘或调任原则。 第五条:对招聘和调任来项目部的员工,必须与项目部签订无企业禁忌行为有效的劳动合同,其中对所招聘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条:聘用和招收的项目部员工必须接受为期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达不到项目部工作要求的,解除劳动合同,达到项目部工作要求的,在试用期满后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项目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和临时聘用制相结合。正式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临时员工签订以工程项目施工时间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项目部员工的工作单位均由项目部管理调配。所有员工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统一安排。

第九条:项目部对其员工实行考核制度:在时间上一般分为半年,全年及所施工

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整个施工项目时间,在形式上采取巡视、座谈、汇报、总结,听取反映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内容上,不但要求全面考核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与业绩等方面,对员工的考核结果,一方面要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诉本人,另一方面以此作为员工升降,奖罚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严格按(劳动法)和(重庆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部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项目部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或造成较大工作责任的; (三)、对项目部造成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四)、工作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在项目部工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部,经项目部经理批准后,根据劳动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部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与员工合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三条: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做到既有差别又有利于社会稳定,调动全体员工积极性的目的,根据项目部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结合区域特点,制定项目部的工资分配方式和确定其工资水平。

第十四条:为使员工因年老、患病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项目部可协助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