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论三角诈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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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交付给行为人。与此同时,银行职员又具有根据存折支付存款的权限与地位,所以,行为人盗窃或者拾取他人可以即时兑现的活期存折、已经到期的定期存折而冒领存款,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也属于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

最后,盗窃或者拾取他人存折后,通过自动取款机支取存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对于盗窃存折后从自动取款机支取存款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可能没有疑问。因为这里只有盗窃行为,并不存在使他人受骗进行处分财产的诈骗行为。疑问在于拾取他人存折后从自动取款机支取存款的行为性质。有的司法机关之所以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侵占,可能是因为存折是拾取的,而且可以凭存折任意支取存款,故拾取存折就如同拾取了存款。但本文仍存疑问。一方面,存折本身并不等同于存款,拾取存折不等于刑法上的侵占遗忘物。另一方面,存款由银行占有,而且是由银行替存款人占有,在刑法上,存款仍然属存款人所有;行为人利用拾取的存折从自动取款机支取存款的行为,属于违反银行与存款人的意志,以不被银行和存款人所知的平和方式将银行占有的、存款人所有的存款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对于盗窃或者拾取他人储蓄卡(借记卡)后,利用该储蓄卡支取存款的行为,也应当按上述原则区分(三角)诈骗罪与盗窃罪。 盗窃或者拾取他人的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单(以下简称汇款单),然后欺骗邮政职员,提取他人汇款的,属于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

首先,当邮政职员没有过错因而邮政局不承担?将汇款补兑给汇款人或收款人?的责任时,属于三角诈骗。根据《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第 13条的规定,领取汇款时,应由收款人在汇款单上签章,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等,并验交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时,应凭收款人有效证件及代领人有效证件,由代领人签章领款。收款人为单位时,应加盖与汇款单上的收款单位相一致的单位公章,凭取款人有效证件签章领取。因此,当行为人盗窃或者拾取他人汇款单后,冒领他人汇款时,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邮政局占有了收款人或汇款人的款项,由于受骗而处分了汇款;同时邮政职员又具有根据汇款单处分汇款的权限与地位;邮政职员的处分行为没有过错,因而并没有导致邮政局承担补兑责任(邮政局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只是导致收款人或汇款人遭受损失。因此,邮政职员是受骗人,收款人或汇款人为被害人。这属于三角诈骗,而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例如,某学校的专职收发员甲,利用自己负责收发工作的便利条件,将他人汇给本校教师乙的5000元汇款单拿走,并以欺骗手段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在邮政局取款时声称乙出国学习,从而取走汇款。汇款单只是一种取款凭证,在我国没有被评价为财物,所以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汇款由邮政局占有,实际的所有人为乙或者汇款人,所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也不妥当。邮政职员具有按汇款单支付汇款的权限,其受欺骗后支付汇款的行为,导致乙或者汇款人财产遭受损失,但乙显然没有受骗,也没有交付财产。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认定为诈骗罪较为合适。

其次,行为人盗窃或者拾取他人汇款单后,采取欺骗手段使邮政职员支付汇款,因为邮政职员的过错等原因导致邮政局应当承担?将汇款补兑给汇款人或收款人?的责任时,由于直接遭受财产损失的是邮政局,而不是邮政职员本人,故在理论上也属于三角诈骗。即行为人欺骗邮政职员,使邮政职员处分了邮政局的财产,邮政职员为受骗人,邮政局为被害人,同样属于三角诈骗。我国理论界可能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二者间诈骗,即将邮政职员与邮政局视为一体,都属于被害人。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国外被认定为三角诈骗。不过,这种分歧不会影响案件的性质。

概而言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使用、恶意透支行为仅限于对?人?使用;行为人盗窃、拾取他人的存折、储蓄卡、汇款单等债权凭证后,使用欺骗手段通过银行、邮政局等机构的职员取得财产,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但是,利用盗窃或者拾取的债权凭证通过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注释与参考文献

Vgl.,Gunther Arzt\Ulrich Weber,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Lehrbuch,Verlag Ernst und Werner Gieseking 2000,S.458ff;[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12页以下;[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弘文堂1999 年

版,第180页以下。

平野龙一:《犯罪论的诸问题各论》,有斐阁1982年版,第329页。

金克木:《比较文化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43页。

奥古斯丁在《论基督教义》中所述,转引自[意]艾科等:《诠释与过度诠释》,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8页。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0页以下。

本文中的?受骗人?,有时指诈骗罪中的受骗人,有时指盗窃罪间接正犯中作为工具的受骗人,相信读者可以轻易分辨。 前引[2],平野龙一书,第330页。

如后所述,受骗人与财产处分人必须具有同一性,否则难以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Vgl.,Wessels\Hillenkamp,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2,23.Auf.,C.F.Müllr 2000,S.251;[日]京藤哲久:《三者间诈骗》,载阿部纯二等编:《刑法基本讲座》第5卷,法学书院1993年版,第199页。

前引[2],平野龙一书,第330页。

如后所述,有些三角诈骗可能不是构成普通诈骗罪,而是构成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本文所说的诈骗罪,在许多场合包括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