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1)西财国际结算复习(3)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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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品交易相关的一切凭证和证明文件(汇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和其他单据) 出口方履行合同的证明 交易货物的代表 贸易结算的凭证 融资的手段

货物单据化是银行参与国际结算的前提条件 10.简述发票的本文内容。 1 .编号(Invoice NO);

2.发票的缮制日期(Date Of Invoice);

3.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证行名称(Contract No./ LC No. and Name of Issuing Bank); 4.收货人(To..); 5.运输工具及航线(from..to..per..); 6.唛头及件数(Marks and Numbers); 7.商品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8.单价、总值及价格术语(Unit price and Total amount) 9.包装内容及其他(Packed in...)。 11.简述托收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进口商的货款不能回收;或者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使进口商借故毁约、拒付货款。 (二)政治、法律风险

进口商政府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政府的某种行为、法律制度的变迁,都有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如一国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如果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可能被没收处罚;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物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有关规定,就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甚至被销毁。 (三)地区“特殊作法”的风险

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依据是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但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如某些欧洲和拉丁美洲的银行基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对于来自他国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方式的托收业务,习惯上均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将远期付款交单(远期D/P)一律按承兑交单(D/A)处理,这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风险,使得不法商人可凭承兑汇票提取货物,以后又借口推卸责任,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 (四)代收银行选择不当的风险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出口商有时急于售货,往往答应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这就隐含着极大的风险。出口商为了不影响贸易,而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则可能出现进口商与代收行合伙行骗,代收行提前将单据交给进口商,之后进口商拒绝付款,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 (五)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的风险

如果选择F类价格术语,运输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不能得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而不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如果按CFR、CPT成交的合同,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无意履约,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现风险,买方更不愿付款赎单,卖方将钱货两空。 在托收业务中,为使进口商见单付款或承兑,并且由出口商办理货运保险,以保证货物运输遇到不测时出口商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应选择贸易术语CIF。 (六)不及时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

蔬菜、水果类易腐蚀变质的货物,如果不及时处理则可能遭致损失;有些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在港口仓库存放时间也有限制,进口国的有关当局往往对超过三个月甚至超过一个月仍无人提货的进口货物作“拍卖”或充公处理。

(七)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的风险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事先商定并由出口商办理托收时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在这种情况下,进口人只要承兑汇票、提供信托收据(T/R),即可取得货运单据,等到汇票到期才付款。这种做法的风险与D/A相同,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 12.承兑交单的含义及流程。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 D/A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1)出口商发货。 (2)出口商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 (3)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跟单汇票寄交代收行委托代收。 (4)代收行按托收申请书指示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5)进口商承兑汇票。 (6)代收行交单。 (7)进口商提货。 (8)进口商到期付款。 (9)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到。 (10)托收行向卖方交款。 13.国际结算的性质

从学科角度看,国际结算是一门研究国际商业银行跨国收付或转移资金业务的应用性学科。其研究目标是如何安全、快捷、便利地实现资金的跨国收付或转移,更好地服务于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交往。

从实务角度看,国际结算是国际金融实务、国际贸易实务和货币银行业务的交叉。

14.支票的必要项目

1张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 “支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命令; 3. 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4. 出票人名称其签字; 5. 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6. 付款人; 7. 付款金额; 15.汇票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3.出票人签字;4.出票日期和地点;5.付款地点;6.付款期限;7.金额;8.收款人的名称等。 一、请按下列要求签发汇票 出票日期 21/08/2005;

固定在23/10付给Johnson Smith Inc.或其指定人USD5,461.50; Drawn against shipment of wool from Australia to New York; 致:Irving Trust Company,New York; George Thomas Inc, New York签字

答:Exchange for USD5461.50 New York 21 August 2005 On October 23th fixed pay to Johnson Smith Inc,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four hundred and sixty one point five Dollars. Drawn against shipment of wool from Australia to New york. TO: Irving Trust Company for: George Thmas Inc,

New york.

NewYork Signature

二、广东省进出口公司广州公司签发以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为指示性抬头的见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金额为2,130,000.00日元。票款由东京的The industrial Bank ?of Japan, Ltd. 支付。

根据所给条件,请完成以下要求: 1)开出汇票

2)作记名背书转让给中行广东分行 3)作普通承兑 答:

1. Exchange for Jap¥2,130,000 Guangzhou.

At 90days after sight pay to Bank of China Guangzhou Branch. The sum of two million one hundred and thirty thousand only.

To: The Industrial Bank of Japan ltd. For: Guang Dong provincial Imp Exp.Co Todyo Guangzhou.Co Signature 2. Pay to Exchange for Bank of china GuangDong Branch. for Bank of china Guangzhou Branch. Signature

3. Acctptanced

For The Industrial Bank of Japan Ltd Tokyo Signature

三、根据所给汇票,回答问题

Exchange for USD4,000.00 Guangzhou,5th May, 2005

At 6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Long Island International Co.Ltd.?or order the sum of Four Thousand US Dollars

To:Chase Manhattan Bank For: Guangdong Provincial New York Imp. Exp. Co. Signd─── 1)指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2)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答:①

出票人 Guangdong Provincial Imp. Exp. Con 付款人 Chase Manhattan Bank

收款人 Long Island International Co. Ltd, or order

5月5日-5月31日 共26天 6月1日-6月30日 共30天 60-56=4天

则到期日为2005年7月4日

我某公司向泰国出口一批钢材,共800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在2009年10月30日前装船。我方于10月8日和10月10日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400吨,装上西安号货轮运往泰国,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运日期。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银行能否拒付?

①我方行为并未构成违约。②因为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同时签发了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对待。③该笔货物是同时到达目的港,所以银行不能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