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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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资料和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数据资料,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工作职责的情况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三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指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三)企业领导人员,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含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依据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各级党委制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或年度考核评价办法以及相关问责规定,采取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价原则。按照审计机关法定权限,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衡量标准,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二)科学发展原则。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基本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采取的措施、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和取得的绩效等进行分析判断,评价其任期业绩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标准一致,重视因素分析和原因分析,

注重显绩与潜绩结合,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四)权责一致、以责定评原则。以领导干部具体任职岗位的财权、事权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重大经济政策制定、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等方面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评价意见,写入《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委托机关鉴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监督、管理及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针对领导干部任职的具体岗位、内部分工及其责任界定依据,确定评价内容和重点,客观、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工作职责情况。

第八条 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一)统筹社会经济发展责任。依法履行相关组织法、“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职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组织本地区(部门或单位)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主要经济工作、业务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任务。

(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严格遵守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依法组织和领导本地区(部门或单位)职能范围内重大经济政策、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并有效组织决策的落实。

(三)政策执行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部门或单位)实际有效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财政经济政策,依法行政,合法经营。

(四)财政财务责任。规范财权,依法理财,依法有效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及生产经营风险,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国有资产安全。

(五)管理监督责任。规范管理本级经济工作和业务经营;完善内部财物管理,加强对各种资金及债权债务监管;加强对下属地区(部门或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和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廉洁自律责任。严格遵守各种廉政纪律和规定,廉洁从政(从业)。

(七)其他经济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经济工作责任。

第三章 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