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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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 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明确界定前任和继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下列三类人员: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指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三)企业领导人员,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含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退休、调任、转任、免职、辞职、撤职等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及时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作交接

1、主要经济工作或业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划办理或正在办理需要下届领导班子继续办理的经济工作或业务工作情况;

2、任期内未完成需要下届领导班子继续办理的经济责任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集资、土地开发、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经济事项以及党组或行政会议记录等议决的相关决策情况;

3、任期内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情况; 4、其他经济工作事项。 (二)财物交接

1、尚未了结的基建或技改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任期末部门(单位)的资产情况;

2、任期末债权债务的规模、结构及清理处理情况; 3、地区当年预算(包括各项专项资金)及执行情况,部门(单位)当年预算(包括专项资金、部门经费及工会、学会等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任期末资金(包括存款、现金和帐外存放公款)分布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4、领导干部本人保管、使用或借用的公款公物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如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电脑等物品和文件、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其他交接

1、任期内各项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2、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主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受组织谈话或接到任免通知以后,应当及时清理有关经济业务资料,登记造册,作好交接准备;

(二)接任领导干部应当做好相关事项的核实工作; (三)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双方无异议时,交接事项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归档管理,并抄送干部管理部门;

(四)离任或接任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交接事项如有异议,应当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由干部管理部门提请审计机关对交接资料及其他情况进行审核。

如果离任和接任时间不一致时,应由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按照上述程序向离任和接任的领导干部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移交资料进行审核,应当作好下列工作:

(一)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资料所反映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进行审查;

(三)对移交资料及相关经济责任事项的真实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移交资料不真实完整或相关经济责任事项不合法的,应当向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审计的建议。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相应责任。对在交接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的,由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移交的未了结的经济责任事项承担继续办理的责任。确定为需要改变或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改变或作出说明;重大事项需要改变或不予办理的,应当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条 离任或接任领导干部在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上述交接资料提交审计人员,作为审计机关界定其经济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