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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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含有垫资条款的合同1.含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施工方先负担工程费用,建设单位迟延给付。(P181)2.效力有效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解释》第6条)案例四【背景材料】1996年8月,新疆某大饭店(以下简称饭店)与某装饰公司公司(简称装饰公司)签订了《外墙铝板设计制安装饰工程合同书》、《装饰施工合同书》、《门前网架玻璃顶施工协议书》,合同总价约730万元。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即开始施工,至1997年元月完工,双方进行了结算。此时饭店仅仅支付了310万元工程款,还有约420万元工程款尚未支付。装饰公司为了催讨这420万工程款用尽了方法,但一直没有收回欠款。2000年,装饰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将饭店方面告上法庭。饭店方面却认为上述三份合同是无效合同。原来,根据当地建筑管理部门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引进使用外省区施工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凡是外省、区建筑企业进疆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没有签证、登记、注册的外省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入新疆建筑市场。而装饰公司没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注册手续,因此根据当地的规定它不具备在当地承包工程的资格。饭店方面据此主张装饰公司并没有签定上述三份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无效,饭店也不需承担违约金。【法院审理】法院却认为,装饰公司的各项情况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规定,因此只要它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就是有效合同。至于没有根据新疆地方建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法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而新疆地区建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恰恰是地方性法规。因此饭店方面所提出的“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饭店返还拖欠的420万工程款;向装饰公司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