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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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3]4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3〕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0日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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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具体分类和内容依据国办发〔2013〕101号文件确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具体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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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本行业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成立编写小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技术专家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应由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做好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分析事件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衍生、次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

(三)掌握应急资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本单位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以及上级和相邻地区可请求支援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切合实际。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符合自身特点。 3 / 4

(三)协调一致。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与上级预案和同一层面已

出台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到衔接协调、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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