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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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备案。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7日内召开。

第五章 辞职、罢免与补选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罢免事宜: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三在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递交辞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辞职的

请求。

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要求辞职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其辞职请求。

第四十九条 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并提交村民委员会。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

第五十条 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村民委员会。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

第五十一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不愿或者不宜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的,由村民委员会商定1名委员主持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委员不愿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的,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推选1名代表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村民会议和罢免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五十二条 对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投票日前20日发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其它18周岁以上能表达真实意愿的村民投票。接受委托投票的村民,不得接受超过3人的委托。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90日内予以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为止。

第六章 村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对不同意见,应当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除及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公布以下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一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

三农民负担的各种费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责任目标、补贴情况;

五优抚及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