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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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一村务公开的事项要全面、准确、具体、真实、按时;

二村务公开至少每90日公布一次,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和热点随时公布;

三采取设立村务公开栏和发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公布;

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

第五十八条 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任期三年。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3至5人。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

表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上进行监督;

二对本届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实行审查;

三就村务公开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报告;

四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 建立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评议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年终工作总结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年度述职报告制度、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民主测评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并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查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的。

第六十二条 在选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以宗族、宗派操纵、破坏选举的;

二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当选的;

三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阻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第六十三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有权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

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六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村务公开规定的,本村村民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或者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离任,拒不办理有关工作移交事项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